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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

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履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不应强制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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