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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表现、根源及防治

职务犯罪的表现、根源及防治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及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职务犯罪主体,绝大部分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可以有单位或一般主体构成。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少数由过失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同时,有些犯罪还侵犯了公私所有权或他人人身权。职务犯罪的本质是权力的异化,它是权力腐败最具危害性的组成部分,是极力腐败的极端表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线索118万件,决定立案侦查54 万件中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7.9万件。其中以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最为典型,影响最大。2003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的2002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83308人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就有2662人,比前五年上升65%。如此触目惊心,势如腐竹,使人不得不深思!问题出在哪儿?以下究其表现、特点、根源及防治进行尝试性的探讨、浅析,旨在抛砖引玉。

    一、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从古至今,职务犯罪无不与权、钱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就今而论,国外,如越南的“五甘案件”,其中官员就达36人之多,包括19名政府官员、14名警察、3名检察官、8名新闻记者,有中央委员、正副部长级高官。国内,如“湛江走私案”、“远华走私案”等。其牵涉的官员也不谓之不多。这些官员的落马都与权、钱、色有关系。这几年中栽在职务犯罪里的官员中有大官、高官,甚至有国家副主席级和省部长级……因为他们手握大权,统管一方,才有可能行贪污贿赂、渎职之罪。种种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大概有以下三种: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如一线执法业务工作在执法环节上,表现为个别行为主体利用手中职权直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进行权钱交易。其问题的性质是触犯刑律。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其具体表现在利用职务特权,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财产、人身和秩序上受到损害。问题的性质是严重违反法律规范。3、办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背“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要求。由于行为主体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程序不公正。渎职了公权的尊严,损害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荣誉和形象。

    二、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从大量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总体来讲主要有两大特点:1、位高权重,贪污受贿。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如执法犯罪、以税谋私,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收受贿赂、贪赃枉法、内外勾结、通谋参与等。这些违法问题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工程规划、设计、采购、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等重要环节上。在房地产经营上,出现犯罪的高官多,如广西的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慕绥新和马向东等,都与此有关。这几年中,职务犯罪的高官、大官多,管“钱”职务人员多,是因为他们手握大权、统管一方、位高权重,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或利用其权利关系,才已至此。对“高官大官”而言,来自上级的制约有如强驽之末,叫做“天高皇帝远”;来自同级的制约往往在“一团和气”中消失;来自下级的制约往往不当一回事,往往以服从领导为借口,又以集体研究为挡箭牌,瞒天过海。加上他们往往也以“法人”代表自居,手握人、财、物全部的生杀大权(俨然象个皇帝),平时没人能管他、也不能管他,久而久之,就开始公私不分,贪污受贿、堕落腐化。如“远华案”涉及的许多官员就如此例。2、品行堕落、贪色徇情。

    犹如“远华案”的“红楼”,就是“玩乐色”的见证。职务犯罪分子,往往多沉醉于酒色之中,亦步亦趋于堕落腐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品行败坏,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是紧密相连在一起的。先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不住考验,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买官卖官,走向品行堕落、沦为罪人的终极。

    据有关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的“罪情”分析,发现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贪色循情。为满足女人的欢心,不惜铤而走险“弄”钱的就占70%。另一种情况,是用贪来的赃款找女人。此外,家族成员利用干部的权力和威望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在职务犯罪的背后,众所周知的还有为自己的亲属子女谋职位、买房子、办理出国留学等等。其中的许多钱不是来自他方的“赞助”等非法方式;就是来自于“赠送”等变相受贿;或者假合资、假参股、假经营,这也成为犯罪的另一种特点。

    三、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我们知道,凡事总有其内在条件和外在条件。一般情况下,内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外因只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但也是不可或缺的作用。如:鸡蛋与石头在同一只母鸡的孵化下,石头是永远孵不出小鸡的。有时候外部条件是起决定作用的,如“阿斗”在那种承袭制度根深蒂固的封建社会环境中,决定了他成为蜀皇帝。结果断送了蜀国。内外因是影响事物的两个互为条件、互相消长(主次要条件)的方面,共同催生事物的发展。职务犯罪也不例外,其内部条件当然是职务犯罪者本身;外部条件应该是权与钱及监督、制度、处罚等措施。究其根本原因大致有以下五点:1、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基础,思想觉悟较低,崇拜金钱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掌权(钱)后又放松自修、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放弃了自律,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思想腐朽、理想和信念动摇所致。常常把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奉为法定,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扔到了脑后。2、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的法制观念甚至是法盲,在实际工作中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办事,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违法违纪的行为,还是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做事马虎了事。3、特权思想严重。一方面,职务犯罪的人员中,往往拥有特权,常以“法人”、“负责人”、“管人者“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凌驾于法律之上和组织之上;另一方面,职务犯罪的干部往往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奉献、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根本,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主仆关系,全然失去为人民服务的意识。4、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职务犯罪往往出在失察、失管、失控,甚至袒护和纵容问题上。明显地在一岗双责制度上出现了漏洞;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或升学率上,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注重制度规范的落实。两手抓,常出现一手软一手硬等现象。如现在的“负责制”,有些地方已犹如“家长制”,俨然象是“封建制”或“奴隶制”。其实“负责制”是负不起的,人财物也不是“法人”私有的,又没有股份,不管是钱还是命都是负不起的。最终的损失还是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在工作上,往往只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落实,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仅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力,使每个具体环节措施流失;尤其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5、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和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可行性较差,没能起到干部之间、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作用。如:监督、纪检常常在本单位主义的影响下,工作是被动的,形同虚设,往往流于形式;法院、检察院、审计、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工作人员等由于工作权、生命钱都被职务犯罪干部所控制,又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也是监督制约制不能正常运转,比较松懈的原因。

   四、职务犯罪的防治。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问题不在于查处的案件多、金额大、官位高才是效果,而在于惩治犯罪、遏制犯罪、减少犯罪,最终目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巩固社会主义江山,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依据以上浅析的原因,预防职务犯罪从大体上应当做好“四强一完善”。

    1、强化思想建设。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旧体制正在不断交替、转换,因此,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在形形色色的腐败中,首先是思想上过不了关。如:陈希同、成克杰、王宝森、胡长清、李国富等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才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前车之鉴,一方面应当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长堤;另一方面,应当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武装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培养一大批正直的、有道德素养的、热心为人民服务、有才能的、能干事的人才;树立官场正气,创造良好氛围,使歪风邪气无地遁形。在加大思想教育力度方面,要把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针对性;既要讲实效,又要造声势。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新闻单位和文化艺术部门以及法律知识宣传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统一思想,发挥思想工作的整体优势,全面开花,形成四通八达的思想教育网络,使之逐步成为一种良好的意识形态和主流意识。2、强化监督机制。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从人本自然来说,我们应当正视大千世界,是无奇不有的。有名垂千古的,也有遗臭万年的。有青松的刚直,也有藤本的弯曲,有梅花的傲骨、也有浮萍的漂浮不定,有荷花的芳香和一尘一染的玉洁冰清、也有污水中的藻类,有清泉甘露、也有哑泉毒液,有苏杭的优美,也有洪水猛兽……。对待万物世界,我们应当秉承物尽所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和预防为主,打击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负责任的在防微杜渐上下功夫,建立完善的、有效的、可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全是可以减少官员落马的是可预防职务犯罪的。应该肯定,我们党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不少党内监督的好制度、好经验。但是,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和监督体系,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对掌握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最高权力的党政“一把手”,由谁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当然缺乏经常有效的具体监督措施,导致对他们的监督“失控”,违法违纪的比例上升。针对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从七个方面强化监督机制的建设:1、强化党内监督。应该通过民主集中制、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民主评议制度等,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作用。2、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的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中,监督权是最重要的一种。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作用。可以尝试县(区)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专职制。3、强化行政监督。可以扩大监督机关的权限,给予监察机关查阅、查封银行存款权、停职检查权、奖励权、开除处分权等;同时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使之能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可以尝试监察单列管理体制。当然,在行政监察队伍建设方面,应该培养出一支训练有素,懂政策、明法律、有技术的监察队伍。4、强化经济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授权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纪律对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防止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现象。特别是财务监督制度、应该有法律制度保证财会监督人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受监督对象支配,可以尝试‘官“工资与利润挂勾,按净利的比例合理给付工资和奖励制度。能依法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5、强化民主监督。重点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协机关民主监督职能作用。围绕反腐倡廉,认真有效地抓好民主监督工作。6、强化群众监督。穷了庙宇,富了方丈,就是因为群众监督等于零所致。在干部考核中,应该面向群众,不定时的明查暗访,依法保护群众的监督权,才有可能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7、强化舆论监督。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相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这也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3、强化法制建设。重点抓好立法和执法工作。在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上,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惩戒、监督等方面的法规,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应当增加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政治、经济上给予职务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使其在党内和政府部门内无藏身之地。可以尝试建立《特殊主体签字担当制法》。此外,还要克服执法中的软骨病,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局面。4、强化干部制度建设。首先是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应当防止权钱交易、暗箱操作、政治迫害,一切行为都必须按规办事,依法处理。其次是推进干部制度改革:1、按“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2、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民主讨论等制度。3、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干部的福利待遇等。从根本上杜绝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谋私和坐超标车、在车上做文章以及公款吃喝现象。4、国家机器,军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或变相经商。执收执罚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铲除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土壤。5、公开、公平、公正地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等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同时进一步增加行政办事的透明度,坚持做到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彻底根治黑箱作业。此外还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和会计委派等制度。总之,监督是一种支持、制约是一种预防。我们应该以防为主、以治为辅、防治结合,在改革中努力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精神文明相适应的法律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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