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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运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措施保护著作权的相互作用

  律师运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措施

保护著作权的相互作用

       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 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说明,与专 利权和商标权不一样,著作权的保护不以公开作 品为前提,因此,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排斥作品的不公开,这就为对计算机软件实 施技术措施保护创造了条件和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计算机软件实施技术措施保护不会 构成对其实施法律保护的不利影响。

      实际上,对计算机软件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常用的自我保护手段。随着计算机科学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的技 术保护措施越来越科学,所谓“打水印技术”、各种各样的“密钥”等,层出不穷, 非常先进,十分有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利益提供了另一种有力的保护手段。因此,我们在实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时,不能忘记其技术保护措施。在发展计算 机软件产业中,实行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并重,采用法律和技术的双重保护,发挥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的相互作用,能够收到更好的效果。律师在对计算机软件实施技术措施保护的办案过程中可巧妙的运用上述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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