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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权主要特点

专 利权主要特点

 

        专 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给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专 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 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 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专 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我国规定:“发明专 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 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 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 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 利权,除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 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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