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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权转让合同双方有哪些违约行为

专 利权转让合同双方有哪些违约行为

         专 利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都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接受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一、专 利权转让人:
    1
、未按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技术或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全部转让技术;
    2
、实施专 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违反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允许第三人实施转让的专 利,并收取费用;
    3
、延迟履行合同,延期办理转让手续;
    4
、逾期不办理专利移交手续;
    5
、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引起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6
、合同签订时,该项专 利权已被专利局宣告无效或者专 利权有效期限届满。
   
二、专 利权受让人:
    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2
、实施专利违反《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未经转让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 利;
    3
、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的方式;
    4
、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
   
违反专 利权转让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约定。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发生纠纷时应尽快委托律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法、 依照自己的调查手段先行调查,然后律师再进行谈判前的设计或诉讼前的设计,最后决定律师谈判手段和诉讼技巧等实施方案,最终达到代理委托人(当事人)向对方索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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