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索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律师可以受委托代理向侵权者提出索赔。
1、仿冒行为。又称为欺骗性交易行为,包括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他人的质量标示以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等。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者,通过不正当的途径使用或传播他人的商业秘密,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或商业信誉,在使他人受损害的同时自己却从中获益,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3、商业贿赂行为。以给予贿赂的方式进行商业活动,如私下给予对方采购员、推销员以财产或其它利益,从而达成交易。
4、不当促销行为。一是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它是以给予客户一定的物质或其他利益的奖励为手段,达成交易,或者给予的物质或其他利益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二是低价倾销行为。
5、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故意损害、贬低他人的商誉,侵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6、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7、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8、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9、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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