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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就“敲诈勒 索”发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敲诈勒 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敲诈勒 索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解释》共九条,主要规定了敲诈勒 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 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 索”的认定;敲诈勒 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 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
《解释》规定,敲诈勒 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规定,二年内敲诈勒 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 索”。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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