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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在走出看守所时留下了眼泪

                吕某在走出看守所时流下了眼泪 

        201210月在广州某区,吕某正带儿子在家休息。突然,多名警察来到吕某家中,在其家中查获了大批的假冒某著名注册商标的手袋等产品,随后将吕某带到了公安局,并于当日依法对吕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吕某的妻子在收到了公安送达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书》后,便立即聘请迅法律师所的律师就吕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为吕某提供法律帮助并担任审查起诉、一审辩护人。吕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一百五十多万元。按照刑法规定,应对吕某“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此,吕某被依法逮捕,区人民检察院对吕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律师在依法为吕某进行辩护的过程中,通过在看守所会见吕某和到检察院查阅本案相关材料,发现吕某在本案中具有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等情节,对其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律师在检察院对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一审开庭庭审时,均提出了对吕某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官采纳了迅法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即“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此,在判决后,吕某很快就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获得了新生。吕某在走出看守所的大门时流下了眼泪,这泪水仿佛是在告诉自己和家人:“我现在又能和老婆孩子们在一起了,但我一定要吸取这次教训:假冒的东西再也不能销售”。

 

                    摘自李文立撰写的《律师办案集 》(《一周一案》)

                     2014年6月8日(版权所有,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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