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七年来,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随着各类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涌现,劳动争议审判面临着新情势、新问题与新挑战。据统计法院近两年来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多样,但用人单位败诉的比例依然很高。如何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合理用工,规避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用工风险,营造企业生存发展的良好用工环境,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理性维权?法律圈为你以案说法。
案例概况
员工要求直发社保费 公司构成违法被判补缴
杨某于2013年10月28日进入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一个月;公司对杨某所在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试用期及期满后的月工资均为1320元。2013年底,杨某以“回家过年”为由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14年1月12日出具劳务费用结算清单一份,称其所有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
2014年1月21日,杨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其中要求公司为杨某补缴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当依法为杨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双方对上述裁决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应当为小杨办理社保申请,双方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其上诉称,合同期未为杨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是杨某要求把社保费用直接发给其本人。
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成一公司以劳动者不同意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要求将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为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公司为杨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企业规避用工风险注意事项
一、企业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入困境。用人单位应当革除以往陈旧的用工观念,加强制度建设,切实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同时,要及时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及时修改或删除。
二、对劳动者入职进行合理审查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以劳动市场主导者自居,轻视入职审查将给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
比如,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企业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招用劳动者时,企业应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同时,应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三、劳资双方务必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因此,用人单位要革新用工观念,养成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否则依法应当不予用工;对切实急需的岗位,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将协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予以保留,以便引起纠纷时能够切实提供证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均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是企业的法定职责,企业如不履行职责,员工的稳定性无法保障,企业也谈不上有良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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