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栏目
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技术转让品牌加盟
加盟合同侵权调查股权纠纷房屋地产
公司破产企业重整企业转让招标投标
投资融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国际贸易
海事商事婚姻继承劳动争议民事诉讼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法律顾问
拆迁补偿交通事故行政诉讼 
网站纲目
企业侵权的民事法律风险

企业侵权的民事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管理中经常遭遇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缺陷产品责任风险、环境污染责任风险、职务侵权责任风险和安全保障义务风险等。通常表现为企业要向受损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这些风险经常是要求企业承担严格责任或连带责任,甚至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务压力。因此,企业的管理者防范侵权责任风险也非常重要。

  (一)产品责任风险

  《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对于投入流通的缺陷产品要承担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是指不要求行为人有过失的责任,即只要因为产品的缺陷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生产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损害后果与由产品缺陷有因果关系,生产者均应承担严格责任。此规定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使得消费者提起诉讼更为容易:消费者只需证明受到了损害,且损害是由该缺陷产品造成即可。对于索赔对象,《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缺陷损害他人,被侵权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如果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如果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而致,生产者赔偿后也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此外,该法46条还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还首次规定了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也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法领域的适用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趋势。在英美法系国家,该制度在侵权法领域的使用已被广泛认可,并且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学理论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由于产品责任案件逐年倍增,责任强度逐步加重,惩罚性赔偿数额也逐渐加大。面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企业必须不断自我检验,改进现有技术,企业中负责生产或销售的经理人应对产品质量严格把关,防止危险产品流入市场。根据《产品质量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产品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既可能是产品的生产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如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则生产者是最终的赔偿义务主体;如产品的缺陷是销售者的过错引起,则销售者是最终赔偿义务主体。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理论上,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过程中,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等存在错误而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警示缺陷,也被称为指示缺陷、经营缺陷,就是产品在经销过程中,因没有适当的指示和警告而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此外,《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该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势必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赔偿义务。  

在当今的市场上,消费者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对制造商、销售商提起产品责任索赔或诉讼。随着新的《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企业将承担更大的责任,一起索赔和诉讼就可能使企业面临财务压力,甚至可能导致财务危机,责任成本加大是大势所趋。无论从履行社会责任,还是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角度来说,企业都应重视对产品责任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如您想了解更多的法律时事以维护自己或企业的合法权益,请关注微信订阅号“法律圈”或微信公众号“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或添加微信好友“迅法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822183313  020-83821185

 
律师办案集,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1103室(地 铁五号线淘金路A出口,花园酒店东侧) 电话:020-83821185 020-83820905 传真:020-83820939 邮编:510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所证号:24401200930032310 迅法律师网 律师服务监督电话:020-83821935
Copyright 2008-2009 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21042230号-2 隐私声明
广东律师事务所,广东专业律师,广东房产纠纷案件,广东合同律师,广东企业法律顾问,广东知识产权顾问,广东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专业律师,广州房产纠纷案件,广州合同律师,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广州知识产权顾问,广州法律顾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