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栏目
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技术转让品牌加盟
加盟合同侵权调查股权纠纷房屋地产
公司破产企业重整企业转让招标投标
投资融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国际贸易
海事商事婚姻继承劳动争议民事诉讼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法律顾问
拆迁补偿交通事故行政诉讼 
网站纲目
离婚后,抚养人能否单方给孩子变更姓名?

离婚后,抚养人能否单方给孩子变更姓名?

 

  案例:

  张某某和丈夫杨某某育有一女杨某菊,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最终协议离婚,两岁的杨某菊随母亲张某某共同生活,杨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不久后张某某与初恋赵某某再婚,赵某某对杨某菊视如己出,张某某感动之余决定将4岁的女儿改名为赵某菊,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更名申请。杨某菊改名两个月后,杨某某了解到这一情况,找到张某某进行协商强烈要求将女儿名字改回来,否则不再支付抚养费。张某某无动于衷,最终杨某某将张某某告上法庭。双方各执一词,这事儿到底谁占理呢?

  法律法规解读:

我们知道公民享有姓名权,成年公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更改以及如何更改自己的姓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改名者目前只有4岁,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母亲作为抚养方是否可以单方给孩子更名,法院对此持何种态度?

  早在1951年最高院就针对子女姓氏问题专门出过批复,“在父母姓氏不同的情况下,随父母哪一方的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父母双方就此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以子女自己表示的意志为主。在子女年纪尚幼无表示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不宜改变。父母离婚后,除因协商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经成年可以自己的意志决定从父或从母外,并没有使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

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以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当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但是,1995年公安部《关于抚养人申请变更子女姓名问题的批复》却规定:“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第一款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父亲或母亲的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为其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这一规定显然与最高院之前的两次批复秉承的宗旨相悖,父母一方单方面给未成年子女更名在实践操作中成为可能。

  随后,公安部又改变了这种做法。2002年公安部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予以恢复。”

  可见,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异后父母单方给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一般是持否定态度。这其中又有区分,对于单方擅自改名,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当”,应“说服”当事人将名字改回来。而对于单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的纠纷,法院的态度是“责令恢复原姓氏”(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另外,最高院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付子女抚育费。

  如您想了解更多的法律时事以维护自己或企业的合法权益,请关注微信订阅号“法律圈”或微信公众号“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或添加微信好友“迅法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822183313  020-83821185 

 
律师办案集,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1103室(地 铁五号线淘金路A出口,花园酒店东侧) 电话:020-83821185 020-83820905 传真:020-83820939 邮编:510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所证号:24401200930032310 迅法律师网 律师服务监督电话:020-83821935
Copyright 2008-2009 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21042230号-2 隐私声明
广东律师事务所,广东专业律师,广东房产纠纷案件,广东合同律师,广东企业法律顾问,广东知识产权顾问,广东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专业律师,广州房产纠纷案件,广州合同律师,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广州知识产权顾问,广州法律顾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