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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见: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法出台意见: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保障

 

  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这是继今年3月28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来,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司法为“一带一路”护航的重要文件。

  《若干意见》共16条,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求法院加强工作指导、组织保障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与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罗东川逐一进行了解读,并公布了八个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其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是最主要的内容。

  《若干意见》在这一部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在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等方面的司法能力,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若干意见》重点强调了以下几方面:

  一是强调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严厉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严厉惩处海盗、贩毒、走私等跨国犯罪,妥善审理涉及国际经贸领域的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严格依法办案。

  二是强调审理好与“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内容密切相关的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以及涉自贸区的有关案件,进一步重申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全面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

  三是强调充分保护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妥善解决国际司法管辖冲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案件,采取登记立案,依法尽快裁判,及时解决纠纷,以及完善域外证据审查制度等。

  四是强调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国际司法协助合作。《若干意见》提出推动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和积极倡导开展司法协助互惠的建设性意见。《若干意见》在司法协助互惠方面首次提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行先试,在相关国家与我国未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原则可考虑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从而推动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展现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协助的大国风范。

  五是强调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并特别强调了要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等内容。

  六是强调要加强相关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严格依照《纽约公约》进行审查,推动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探索完善撤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制度;支持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发挥作用等。

  《若干意见》中另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应深化司法改革,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符合涉外案件审理特点的人民法院工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增强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落实司法改革精神,完善海事专门管辖制度,充分发挥涉外窗口作用,探索便利外国人旁听制度等。

  二是要不断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需求。加强司法需求研究,建立专项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议,建立与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

  三是要促进构建和完善“一带一路”建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尊重沿线各国宗教文化法律的多元性,支持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的自愿选择,推动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联动工作体系,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

  四是要拓展国际司法交流宣传机制,增进沿线各国的法治认同。发挥现有的区域国际司法论坛的积极作用,并推动建立新机制,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司法交流和学术交流,建立外国法查明平台。

  五是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话语权。主要包括进一步拓展交流渠道,密切关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进展,加强对相关国际法规则的研究,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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