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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探析

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探析

 

案例概况】

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及海尔冰箱、康佳彩电、三洋洗衣机、煤气灶等在卖房时也一并留给了买房人,大约估价为8000元,包含在448000元房价中。王某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余额31000元,婚后王某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余额为73000元。李某婚前买了20000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李某婚后没有操作基金,离婚时也没有赎回,基金账面市值21950元。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购买彩票,因李某坚决反对,王某某只好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2011年8月彩票中奖100万元,扣除税金后尚余80万元。王某某婚前借给别人50000元,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其婚后连本带息拿到56000元。2011年10月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小区房屋的增值收益。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与王某某无关。王某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因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故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小区房屋是李某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即由李某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诉争房产,不应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李某购买××小区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所有;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出售房屋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8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用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前提是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数额可能包括婚前取得和婚后取得两个部分,本案中王某某系用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45000元装修房屋,该部分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王某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格整体评估时,应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状况,故448000元总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装修部分。考虑到房屋装修的折旧因素,李某应支付王某某40000元的房屋装修补偿款。王某某婚前炒股本金31000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73000元,其投资收益部分42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某婚前购买基金20000元,虽然婚后一直未予操作,但购买基金属于投资性质,与单纯的储蓄不同。无论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投资收益,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离婚时账面余额21950元扣除本金后的195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关于王某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一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属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王某某的债权收入6000元,虽然亦是婚后所得,但性质属于法定孳息,应认定为王某某一方的个人财产。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李某支付王某某房屋装修补偿款40000元及出售夫妻共同所购家具、电器的款项4000元以及购买基金的收益975元;王某某支付李某彩票所得40万元,并支付李某购买股票所得收益21000元。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与李某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情并不复杂,其中所涉的问题却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法律圈将其分类,并分析不同的观点,以期有所助益。

【评析】

一、关于李某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位于××小区的房屋,系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虽然该购房行为发生在双__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房款来源于李某的婚前财产。从性质上来说,这只是李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诉争房产,该房屋应属李某个人所有。李某将诉争房屋再次转让,由于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而获利丰厚,但该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值部分也应属于李某一方所有。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事情,应考虑装修款来源及相应的折旧因素,由李某对王某某予以合理补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在前,李某出售原房屋继而再购新房在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除法律规定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婚后所得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李某婚后所购的房屋应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房屋所得增值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李某在婚后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诉争房屋,不能机械地认为该房屋系婚后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审查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从国外法律的规定来看,一些国家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将“夫妻个人财产的替代物”,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瑞士民法典第198条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1.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使用物品;2.结婚时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3.因精神赔偿所获得的补偿金;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替代物。

二、关于王某某婚后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购买彩票是一种投资行为,中奖是投资取得的收益,即便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购买彩票,中奖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彩票奖金为射幸孳息,既然《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财产的婚后孳息属于个人财产,那么王某某用个人积蓄婚后购买彩票所得奖金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笔者认为,彩票属于射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必然中奖,能否中奖具有赌博色彩。如果认为彩票中奖的奖金是孳息,中奖人在领取奖金时,依照孳息取得不以原物消灭为代价的原则,彩票发行人应当支付奖金、并返还购买彩票的价款。实际上中奖人只能主张支付奖金,而无权要求返还购买彩票的价款。另外,如果认为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属于孳息,依照《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彩票发行人对彩票买受人购买彩票所支付的价款就构成了物权占有,彩票买受人可以依照物权请求权,请求彩票发行人返还购买彩票的价款,而实际上结论显然是否定的。《牛津字典》给“射幸”下了这样的定义:“取决于死亡的降临;因此,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罗马法学家把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正确地称为“买希望”,即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可能获得巨大利益,也可能会一无所得。因此,彩票法律关系属于射幸合同法律关系,彩票是射幸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彩票购买人支付购买彩票的价款是履行射幸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彩票和奖金不构成原物和孳息关系。

三、关于王某某婚后的债权利息6000元及李某购买基金的收益1950元应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婚后取得的债权利息6000元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利息的归属问题,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于婚前购买基金20000元,婚后没有进行任何操作,账面收益1950元完全是基金市场变化所致,应当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婚前买入股票、基金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产生的股票、基金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在买入股票、基金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婚前借款给他人,婚后是依据借款协议取得的利息,由于借款本金系王某某的婚前财产,借款利息是依照法律规定必然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属于法定孳息,就像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一样;李某的基金购买于婚前,本金属于李某没有争议,账面收益1950元系投资基金的收益,虽然婚后没有再行购买或赎回,但购买基金本身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获得的收益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审判实践中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和基金,婚后进行交易所得视为投资收益,而婚后没有任何操作获得的收益视为自然增值,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更倾向于另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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