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栏目
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技术转让品牌加盟
加盟合同侵权调查股权纠纷房屋地产
公司破产企业重整企业转让招标投标
投资融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国际贸易
海事商事婚姻继承劳动争议民事诉讼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法律顾问
拆迁补偿交通事故行政诉讼 
网站纲目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发布

2.劳部发〔1995〕223号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您想了解更多的法律时事以维护自己或企业的合法权益,请关注微信订阅号“法律圈”或微信公众号“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或添加微信好友“迅法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822183313  固话:020-83821185  

 
律师办案集,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1103室(地 铁五号线淘金路A出口,花园酒店东侧) 电话:020-83821185 020-83820905 传真:020-83820939 邮编:510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所证号:24401200930032310 迅法律师网 律师服务监督电话:020-83821935
Copyright 2008-2009 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21042230号-2 隐私声明
广东律师事务所,广东专业律师,广东房产纠纷案件,广东合同律师,广东企业法律顾问,广东知识产权顾问,广东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专业律师,广州房产纠纷案件,广州合同律师,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广州知识产权顾问,广州法律顾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