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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不可忽略的“黄金72小时”

律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不可忽略的“黄金72小时”

 

职务犯罪作为检察院侦办的刑事案件在当下反腐的大背景之下尤为引人瞩目,相比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一般刑事案件,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社会地位较高、经济条件优越、社会舆论关注较高。如何正确运用法律赋予律师的诉讼权利,更好地为嫌疑人争取有利结果,往往也是律师所关注的。

从现状来看,一般律师对于检察院承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几个误区比较常见的有:

1、认为职务犯罪案件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可能觉得大多数案件都是同级或上级党委部门交办或已经形成定论的,缺乏律师参与诉讼的必要性。

2、家属及委托人往往在考虑是否要依靠单位或其他社会关系来说情斡旋,而不敢轻易聘请律师对抗侦查机关。

3、委托人及律师不熟悉检察机关办理职务案件的流程及时间节点,往往错过最佳的介入时机。

其实从办案实务来看,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从案发到侦查再到强制措施,往往存在偶然性,并非一般人理解的上级交办的"铁案",甚至很多案件是否能顺利开展,都是侦查人员走一步看一步的推进。如果能及时有效地介入案件,可以大大地获取有利结果。这里要结合职务犯罪的侦查流程来重点谈一下"黄金72小时"该如何运用。

职务犯罪的侦查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最重要特点就是"由人到事、由人到证"。公安机关承办的抢劫、贩毒之类案件,往往案件已经客观发生,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无非就是对人和证据的收集,一般不会改变案件本身是否发生、是否需要立案等问题的判断。而检察部门的职务犯罪从开始"线索初查、突破阶段、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整个阶段,往往依靠的仅仅是一些模糊的举报或风闻。是否存在职务犯罪?还有谁参与了?情节金额到底多少?往往这些影响定案量刑的因素都是不确定甚至不知悉的。所以在整个过程中,侦查人员能发现多少,能最终核实确证多少,是否存在合理怀疑来纠正,都是检察人员与当事人乃至律师博弈的关键。而上述所称的"初查转入突破,突破到立案,立案后拘留"正是短短72小时左右内确定的。

究竟律师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做些什么呢?

1、接受家属委托后,直接到检察机关表明身份,要求了解罪名以及目前所处阶段。好处很直白,很多检察机关为了追求办案效果,往往存在非办案区域办案、超时留置谈话、利用纪委及其他部门名义办案、不按时出具法律文书等情况,律师一旦表明身份介入之后,可以令检察院反贪办案部门感觉到外在监督,不敢在时间上及办案程序上混淆,直接减少当事人被留置接受谈话的时间。往往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口供,而获取口供的途径无非"加强谈话(讯问)强度"/"延长谈话(讯问)时间"。在没有强有力证据出示的前提下,往往只有延长谈话时间,消磨当事人内心抵抗意志来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而一旦律师及时介入,要求明确当事人开始接受调查时间并合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往往会更大。

2、了解涉案其他情况,帮助家属及委托人明确运作方向。往往职务犯罪嫌疑人之前社会关系广泛,涉及经济问题又比较多。一旦在被要求接受调查后,往往第一时间家属很难判断就是哪一块事情案发,还涉及到哪些其他利益关系人。会产生一种有力使不上,只能空着急的局面。而律师的及时介入,通过了解罪名,现场与侦办人员简单沟通,多少可以判断一些案发情况,有助于家属有活动的方向及确认。因为很多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案发单位、上级部门处于廉政考核及社会影响的考虑,往往不太愿意内部人员出事,所以不太愿意配合检察机关扩大案件的调查,但又不明确案情,所以一旦及时知悉案情方向后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有一个比较默契的做法。而一旦这种默契建立以后,检察部门很难在后续的侦查中就"职务便利性、单位实际损失、上级领导部门不知情"等关键环节的取证中获得主动。

3、即使已经被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但因为检察院反贪部门办案人员少,不免会出现"重案件突破,轻后续取证"的窘境。采取拘留措施后,到之取证过程中的"询问证人、调取财务凭证、走访案发单位了解材料"等环节有一个空档时间。可能侦查人员觉得口供比较明确,其他工作可以之后开展。但《刑诉法》明确了"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所以第一时间律师到拘留所会见,可以掌握检察机关办案进度,及时提供法律咨询,让有些在错误观念支配下做出偏颇口供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明白自己的权利。

4、防止侦查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制作多份内容相似的口供笔录。在职务犯罪实务中,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机关往往会出示多份笔录来试图证明经过多次不同时间和场合的讯问,均交代了犯罪事实,没有理由认定存在翻供理由。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支持下,法院也倾向与认定多份笔录关于某一犯罪事实的供述是可信的。这样的话,哪怕之后犯罪嫌疑人有了合理的辩解也会被忽略。所以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通过制作律师笔录的形式,可以在时间上和内容上有效制约侦查机关的口供固定模式,为之后庭审辩护留下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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