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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鼓励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海珠:鼓励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今天,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广州市公安局反扒专业队的两名队员应辩护人的申请出庭作证,同时,法院应两位证人要求,对他们采取了在专设的作证室模糊头像、实时视讯传输出庭的司法保护措施。在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该院制定的《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司法保护实施办法》在这次庭审中得到适用。

庭审中,案件的事实重回去年的78日,上午10点多钟,被告人王旭武在广州市琶洲会展中心4号门入口处,乘正在排队的被害人府某某不备,盗得其放在裤袋内的苹果牌手机1个,价值人民币1550元。王旭武被执勤民警人赃并获,但拒不认罪,认为手机是自己捡的,两名证人的证言是虚假陈述,辩护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同时向法院申请两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

在这起案件中,目击案发过程的这两名证人分别是广州市公安局反扒专业队的一名便衣警察和一名治安队员,他们的证言证明力高低成为本案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鉴于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审判公开、公正的重要原则,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排除合理性怀疑,依据辩护人申请,法院决定依法通知上述两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与询问。然而,在法院发出通知后,两名证人因工作的特殊性以后还需要在各种公众场合工作,因而提出希望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得到保护的申请。海珠区法院借此案件办理之机,推出了《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司法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是新刑诉法实施的一大亮点,有关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立法层面做出了规定,但具体程序如何规范,如何在实践中打消相关人士出庭作证的各种顾虑,这些问题都留给了司法实务界。我们***定《实施办法》,就是为了规范司法保护措施,鼓励他们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切实落实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的法律规定。”海珠区法院院长邬耀广向记者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法院对出庭人士实行隔离、信息、人身三大保护。隔离保护规定,出庭人士使用与公众候庭区域隔离的候庭场所,出入法庭均使用与公众候庭区域隔离的通道;信息保护规定,对于准许不公开个人信息的出庭人士,法庭提前核实其身份,同意其采用化名在出庭笔录,并对其住址、职业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人身保护规定,出庭人士经法院审查准许,由法庭提供可掩饰证人、鉴定人身形相貌的服饰并安排专门的车辆接送出庭,同时派出法警进行人身保护。对采取前述措施的,法院还可视需要同步采取面部遮挡、技术变声、模糊身像等方式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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