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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离婚前债权人要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一】刘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前,张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给刘某出具欠条1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底。此款到期后,经刘某多次催要,张某至今未给付,刘某来院起诉,要求张某立即给付欠款3万元及其逾期利息。

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某欠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理由: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刘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案例二】何某与申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何某与申某系夫妻。因双方夫妻关系不合,申某于2012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何某离婚。同年4月,何某以申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借条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申某归还借款20万元。

判决:2012年6月,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同年7月,法院判决不支持何某要求申某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

理由:何某与申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时可按照借条的约定处理。因法院判决何某与申某不准离婚,故何某提出要求申某归还借款,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两个案例说明,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但是在离婚前,夫妻一方(债权人)要求返还债务的,法院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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