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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价管理

   广东省地价管理

 

        土地价格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交易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具体宗地的价格。 
    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而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交易地价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进行地产交易,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基准地价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国家规程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由物价、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公布施行。各市、县基准地价应报省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各市、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与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变化可适时调整基准地价。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省物价、土地管理部门每1-2年根据各市、县调整的基准地价平衡调整全省基准地价后重新公布全省城镇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标准。 
  标定地价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物价、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公布施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本地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具体适用比例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出让底价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以标定地价为基础,按照土地出让方式和用途,根据市场行情、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特殊用途土地和国家重点扶持行业、项目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地价优惠。 
       
地价评估业务由依法设立的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办理。 
  地价评估涉及下列情况的,其评估结果须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件的; 
     
(二)行政划拨土地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的; 
     
(三)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确认的。 
       
确认地价评估结果的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价评估结果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二)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土地评估能力,评估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土地估价资料是否可靠和准确; 
    
(四)地价评估结果是否准确、合理和具有现势性; 
    
(五)需要确认的其他内容。 
  未按规定进行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以及由不具备土地评估能力的中介机构评估的地价评估结果,不得作为土地处置和产权交易的依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建立地价申报备案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土地出让价格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成交后,受让方应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同时向所在地土地、税务部门申报交易地价。 
   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地价高于标定地价的,按交易地价收取地产交易有关税费;交易地价低于标定地价的,按标定地价收取地产交易税费。交易地价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让地价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由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让方承担,并追究出让方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各级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价制定、确认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牟取私利的,由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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