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与中国法律人的时代使命
北京时间今天17时,菲律宾诉中国案(通称“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了本案所谓的最终裁决结果,对此,外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向世界宣告:
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郑重声明,该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在上周的推送《十问十答南海仲裁案》中,小编通过问答的形式,对南海仲裁案的来龙去脉作了简要介绍,引起了广泛关注。而在这期微信中,小编将探讨法律人应当如何看待南海仲裁案,以及南海仲裁案带给法律人的启示和历史使命:
一、南海案的仲裁程序和所谓裁决是违法无效的
在当代解决国家间纠纷的方式中,采取第三人进行裁断的司法或准司法行动处理国家主权纠纷并不鲜见,如柬埔寨和泰国曾经就帕威夏古寺及周边土地归属兵戎相见,后两次诉诸国际法院。而在海洋领土纠纷方面,国际法院也曾有过成功处理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之间白礁岛争端的先例。
然而,这并不代表一切主权争议均可以诉诸司法或者仲裁程序。在目前的国际法之下,诉诸司法手段的前提应当是穷尽一切其他手段,这在《海洋法公约》中有明文规定。本次的南海案,该案仲裁程序明显的不公正性与不合法性,在上一期的文章里小编已经进行了分析。显然,在中菲之间尚有可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在东盟框架下)解决南海问题、仲裁庭对自己的管辖权决定明显超出《海洋法公约》授权且仲裁庭组成明显具有不公正性的情况下,无论裁决结果如何,中国政府均不可能接受该仲裁的结果,正如新华国际时评文章《践踏国际公理的荒谬“裁决”--评南海“仲裁结果”出炉》所说:
所谓的南海仲裁案知法违法,仲裁本身就是对国际法的背离。由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的所谓仲裁,扭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宗旨,挑战作为地区规则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打着法治和规则旗号违背法治和规则。仲裁案在程序、实体、法律、证据适用方面牵强附会,漏洞百出,这一扩权、越权、滥权的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罔顾法律和事实的裁决自然也是无效的。
中国不接受仲裁,不代表中国不按照国际法行事,像美国那样自恃大国恣意干预小国事务。相反,中国在南沙群岛数十个岛礁被非法占领的情况下,一直致力于通过沟通和对话解决南海主权问题,与东盟各国共同发布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各国间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相比之下,菲律宾在签署相关宣言的情况下,不通过对话解决问题,诉诸第三方仲裁,属于滥用诉权的恶意(bad faith)行为,其提起仲裁的目的并非解决国际争端,而是包藏祸心,将自己非法侵占岛礁的行为合法化,这种行为,从根本上与包括《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相悖。但菲律宾的如意算盘注定会落空,国防部新闻发言人杨宇军就南海演训活动答记者问时表示:不论仲裁结果如何,中国军队将坚定不移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坚决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应对各种威胁挑战。“德不孤必有邻”,中国还获得了全世界66个国家的明确支持,因此,中国有理由也有能力保护自己在南海的权益,仲裁庭所谓的最终裁决,也终将成为一纸具文。
二、我国应加强对九段线合法性的论证
自2013年菲律宾提起仲裁以来,国内有一种观点,即对相关的仲裁程序不屑一顾,甚至产生了诸如“小国和小国之间有矛盾,联合国一调解,矛盾没了。小国和大国之间有矛盾,联合国一调解,小国没了。大国和大国之间有矛盾,联合国一调解,联合国没了。”的网络段子。这类段子的背后,则是认定国际社会是赤裸裸的弱肉强食,大国行事可以横行无忌,不需要考虑国际法。
小编认为,这种看法作为坊间茶余饭后的闲聊无可非议。从国际法理论角度考察,也有一定的历史和现实依据,19世纪时期,西方国家将国际法视为列强“文明国家”之间的法律,对于中国一类的非西方列强国家则采取“大炮外交”。即使是进入20世纪中后叶,产生了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但冷战期间美苏两国为本国利益大打代理人战争,以及冷战后层出不穷的地方冲突也让人质疑国际法的作用。而近代以来中国的遭遇则更能让人对此类话语产生共鸣,正如前国务委员戴秉国2016年7月5日在中美智库南海问题对话会上的讲话中所言:近代以来,中国一直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受害者,饱受西方列强欺辱,例如,一战后的凡尔赛和会出卖中国山东、日本侵略中国东三省后国联派出的李顿调查团为侵略者背书,即便是二战后美国主导的《旧金山和约》谈判也将中国排斥在外。如此种种,中国人记忆犹新。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在领土主权问题上要把命运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绝不接受任何第三方解决方案。
然而也应该看到,目前的国际社会与19世纪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即便强大蛮横如美国,也不可能完全无视国际法自行其是。例如,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美国虽然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但仍派出律师团参与诉讼程序,且国际法院的美国法官也出具了详细的意见。从这一点来说,大国虽然可以在国际争端中通过自身国力占有优势,但仍需要通过国际法将自己的行为正当化。
具体到南海仲裁案中,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即不参与不公正的仲裁程序,通过发布声明的形式表明自身立场,同时积极进行外交斡旋,将裁决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进退有据,从整体上来看是正确的。在南海仲裁案所谓的裁决出台以后,由于该裁决违法且不公正,不能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因此我国仍需要加强对南海问题,特别是对基于“九段线”享有“历史性权利”的国际法研究,以更好保护国家利益。
三、南海案与中国法律人的历史使命
南海仲裁案虽然以所谓最终裁决的形式结束了,然而其后续影响才刚刚开始。尽管所谓的最终裁决不可能剥夺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但南海仲裁案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中国声音在国际社会上的弱小,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不相称的。中国想要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要让中国的声音在国际社会上具有影响力。而长期以来,中国对外交流由政府主导,渠道和形式单一,民间机构相对封闭,影响力较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在此次南海仲裁案中,中国国际法学者关于其中的国际法问题有大量极具价值的研究成果,然而囿于发声渠道的限制,这些成果要么只能为政府建言献策,要么在中文互联网上有限转发,中国学者的声音并没有直接传达到仲裁庭所在的海牙以及国际社会。
因此,要让中国的声音在国际社会更有分量,具有较高专业水准以及国际化水平的民间服务提供者是必不可少的,在法律行业方面,大力发展仲裁业、律师业、公证业、高校及研究机构,使这些行业具有更高的国际认同度,不但能提高国家形象,并能够为中国在国际社会争取更大的话语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实施,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将越来越快,服务市场也将逐渐对外开放,以仲裁、律师为代表的民间服务业也将面临着外来的挑战。包括仲裁界在内法律服务从业者应当自主迎接挑战,继续深化去行政化的改革,走上专业化、国际化的道路,通过在国际社会上发出自己独立而专业的声音,来促进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从而在根本上扭转国际社会无法听到中国声音,或者将来自中国的声音一概视为政府宣传置若罔闻的局面。这是南海案给中国法律人带来的最有价值的启示,也是每一个中国法律人肩上最沉重的时代使命。
附所谓的最终裁决中文摘要
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共和国 v.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牙,2016 年 7 月 12 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 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到《公 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 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七规 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 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 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 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 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于南海岛礁的历 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 2014 年 12 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 的事项缺乏管辖权。《公约》第 288 条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 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据此,仲裁庭于 2015 年 7 月就管辖权和可 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作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 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2015 年 11 月 24 日至 30 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 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根据《公约》第 296 条和附件七第 11 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非官方翻译】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 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 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 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 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 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 ,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 排他性的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岛礁的地位: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海洋区域的权利和岛礁的地位。仲裁庭首先评估了中国主 张的某些礁石在高潮时是否高于水面。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能够产生至少 12 海里的领海,而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则不能。仲裁庭注意到,这些礁石已经被填海和建设活动所严 重改变,重申《公约》基于岛礁的自然状态对其进行归类,并依据历史资料对这些岛礁进行 评估。然后,仲裁庭考虑了中国主张的任一岛礁能否产生超过 12 海里的海洋区域。根据 《公约》,岛屿能够产生 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 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仲裁庭认为,这项规定取决于一个岛 礁在自然状态下,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不依赖于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的 客观承载力。仲裁庭注意到,现在很多岛礁上驻扎的政府人员依赖于外来的支持,不能反映 这些岛礁的承载力。仲裁庭认为历史证据更具有相关性,并注意到历史上小规模的渔民曾经 利用南沙群岛,且有若干在其上建立日本渔业和肥料开采企业的尝试。仲裁庭认定,这种短 暂的利用并不构成稳定的人类社群的定居,且历史上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纯采掘性的。据 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南沙群岛无一能够产生延伸的海洋区域。仲裁庭还认为南沙群岛 不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产生海洋区域。在认定中国主张的岛礁无一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之 后,仲裁庭认为它可以在不划分边界的情况下裁定某些海洋区域位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内,因为这些区域与中国任何可能的权利并不重叠。
中国行为的合法性: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中国在南海行为的合法性。在认定特定区域位于菲 律宾的专属经济区的基础上,仲裁庭裁定中国的以下行为违法了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 的主权权利:(a)妨碍菲律宾的捕鱼和石油开采;(b)建设人工岛屿;(c)未阻止中国 渔民在该区域的捕鱼活动。仲裁庭还认为,菲律宾渔民(如中国渔民一样)在黄岩岛有传统 的渔业权利,而中国限制其进入该区域从而妨碍了这些权利的行使。仲裁庭进一步认为,中 国执法船对菲律宾船只进行拦截的行为非法地造成了严重的碰撞危险。
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仲裁庭考虑了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上的大规模填海和人工岛屿 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查明中国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违反了其保全和保护脆弱 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的生存环境的义务。仲裁庭还查明,中国 官方对中国渔民在南海(使用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方法)大量捕捞有灭绝危险的海 龟,珊瑚及大硨磲的行为知情,却未履行其阻止此类活动的义务。
争端的加剧:最后,仲裁庭审议了中国自本仲裁启动之后的行为是否加剧了当事双方之间的 争端。仲裁庭裁定,它对菲律宾海军与中国海军和执法船只在仁爱礁的对峙可能造成的后果 没有管辖权进行审议,因为此项争端涉及军事活动,因此为强制争端解决所排除。但是,仲 裁庭认为,中国近期大规模的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不符合缔约国在争端解决程序中的 义务,因为中国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不可恢复的损害,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建设大规模的人 工岛屿,并破坏了构成双方部分争端的南海岛礁自然状态的证据。
下文为仲裁庭裁决的扩展摘要。
本案仲裁庭于 2013 年 6 月 21 日根据《公约》附件七规定的程序组成,以对菲律宾提交的争 端进行裁决。本案仲裁庭由加纳籍法官 Thomas A. Mensah,法国籍法官 Jean-Pierre Cot, 波兰籍法官 Stanislaw Pawlak,荷兰籍教授 Alfred H.A. Soons 和德国籍法官 Rüdiger Wolfrum 组成。Thomas A. Mensah 法官担任首席仲裁员。常设仲裁法院担任本案的书记处。
关于本案的更多信息,包括《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程序规则》和早先新 闻稿以及庭审记录和照片,请见 www.pcacases.com/web/view/7。程序令、菲律宾的诉求、 仲裁庭专家的报告和仲裁庭裁决的非官方中译文将在之后适时发布。
【注:文章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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