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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

  1999年11月10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中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提高房租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的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的租金标准。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在提高房租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已购房职工)增发补贴,月人均补贴额为90元。
  各职级人员的月补贴标准为:正司级130元,副司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元,科员及其以下人员(包括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人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70元。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三、行政、事业单位增发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企业在行政、事业单位补贴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五、房租提高后,租金减免办法和租金收入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并增发补贴,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房改工作顺利进行。通知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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