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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991年12月13日公布
  2.铁运函[1991]562号

  为进一步做好铁路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工作,现就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暂做如下规定,不论行包是否保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处理行包事故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偿工作。
  二、行李包裹事故分为三等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三人的;
  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三万元(不含三万元)的;
  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2.物品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2.物品损失价值二百元以上(不含二百元)至一万元的。
  三、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
  2.被盗在三十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四、事故赔偿审批权限
  1.赔款(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由处理站审核赔偿;
  2.赔款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由决算站段审核赔偿,报分局备案;
  3.赔款五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含一万五千元)的由铁路分局审核赔偿,报铁路局备案;
  4.赔款一万五千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报铁道部备案。
  五、事故赔款的清算
  1.赔款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互清算,由处理站所属分局列销。
  2.赔款二百元以上的,处理站与责任站在一个铁路局管内,由分局相互间清算;跨路局的由路局相互间清算。
  3.责任局自接到赔款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十日内办完付款手续,逾期付款每日增加05%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及时付款时,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跨局由铁道部按季强行划拨。列其他责任的事故赔款,由处理局列支。
  六、行包事故赔款不论行包是否保价,均由保价周转金支付。
  七、“客报七”填报两份,分别报部运输局客运管理处、保价运输处。行包事故情况各栏增加斜线,斜线上填写保价行包内容,斜线下填写未保价行包内容。
  八、自本规定实行日起铁道部铁运[1986]614号《关于搞好行包负责运输和修改〈客规〉部分条文的通知》;铁道部运输局、财务司1991年3月6日发209号电报《关于修改保价行包事故赔偿支付办法的通知》; (80)铁运字433号《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100条同时废止。
  (83)铁运字1638号《关于公布实行〈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的通知》及其他文电中与本规定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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