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栏目
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技术转让品牌加盟
加盟合同侵权调查股权纠纷房屋地产
公司破产企业重整企业转让招标投标
投资融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国际贸易
海事商事婚姻继承劳动争议民事诉讼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法律顾问
拆迁补偿交通事故行政诉讼 
网站纲目
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

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四)(二)、(三)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向外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办案集,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1103室(地 铁五号线淘金路A出口,花园酒店东侧) 电话:020-83821185 020-83820905 传真:020-83820939 邮编:510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所证号:24401200930032310 迅法律师网 律师服务监督电话:020-83821935
Copyright 2008-2009 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21042230号-2 隐私声明
广东律师事务所,广东专业律师,广东房产纠纷案件,广东合同律师,广东企业法律顾问,广东知识产权顾问,广东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专业律师,广州房产纠纷案件,广州合同律师,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广州知识产权顾问,广州法律顾问律师